《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离婚制度进行了一些重要的修改和补充,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离婚冷静期:《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了离婚冷静期,即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如果冷静期过后,双方仍然决定离婚,需要在接下来的三十日内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分居对婚姻关系的影响:《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增加了一项离婚法定条件,即如果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离婚协议内容:《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要求离婚协议应当明确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愿,并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达成一致意见。
挥霍共同财产的法律后果:《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增加了挥霍夫妻共同财产作为不分或少分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定事由。
子女抚养权:《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
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界定:《民法典》对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范围进行了明确,例如将劳务报酬所得、投资收益列入共同财产,同时扩大了个人财产的范围。
损害赔偿:《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明确了无过错方在离婚时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情形,包括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等。
债务处理:《民法典》要求离婚时夫妻双方必须对共同债务的处理达成一致意见。
这些新规定旨在维护婚姻关系的稳定,保护未成年子女和无过错方的权益,同时也体现了法律对个人自由和权利的尊重。